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有戶籍登記
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二、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
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者,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考量學生當學期開學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手
續期間,學生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
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
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予貴校。
(二)若學生有貸款需求,請貴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
10條規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依約還款。
三、自即日起,本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