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就贷办法)第3条规定略以,申请就学贷款对象为有户籍登记
之中华民国国民,并就读国内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且具正式学籍者。
二、学生于指定期间内完成对保程序(第1学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学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
合就贷办法第7条申贷资格者,因故于学期中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考量学生当学期开学至办理休学或退学手
续期间,学生确已实际就学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且贵校尚未向承贷银行请拨贷款,请贵校依据专科以上学校学
杂费收取办法第15条规定计算学生当学期应缴费用后,得参酌下列方式办理:
(一)若学生避免增加日后还款负担,则由学生迳行取消当学期就学贷款,并直接缴纳学生原申贷之学杂各费(包含
学校已预垫之书籍费、校外住宿费及生活费)现金予贵校。
(二)若学生有贷款需求,请贵校依据学生当学期原申请贷款金额向承贷银行请拨贷款,并于当学期末依就贷办法第
10条规定办理溢贷检核作业,通知学生及承贷银行,续由学生依就贷办法第11条规定依约还款。
三、自即日起,本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及要点修正会议」临时动议案由三决议
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