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助學金(截止日期:10月7日)
 

  • 2024-09-06
  • 賴玲玲
申請113-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助學金需繳交資料如下: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上學期成績單影印本(上學期學業成績須達6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4. 銀行帳戶影本(已繳過者免繳)
  5. 印章(已交過者免再交,使用後可索回)
注意事項:
★本校收件期限:即日至10月7日止
備齊申請資料交至生活輔導組(行政大樓一樓L102)
符合通過補助金額5000元,於學期末匯款至學生銀行帳戶。
■■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外,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請同學常上學務處生輔組的校內外獎助學金網頁看公告避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