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學生急難濟助實施辦法」乙份,敬請惠予辦理。
說 明:
一、適用對象: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
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影響就學中之高級中等(含)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
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二、申請條件及濟助原則:
(一)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同一項變故發生之一年內以濟助一次為限。
(二)學校校內已核予急難救助金後,仍需救(濟)助者,由學校核轉送本會(每年一~十一月隨時受理)申請。
說 明:
一、適用對象: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
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影響就學中之高級中等(含)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
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二、申請條件及濟助原則:
(一)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同一項變故發生之一年內以濟助一次為限。
(二)學校校內已核予急難救助金後,仍需救(濟)助者,由學校核轉送本會(每年一~十一月隨時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