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检送本会「学生急难济助实施办法」乙份,敬请惠予办理。
说 明:
一、适用对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者死亡、罹患重大伤病、失踪、入狱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稳定经济来源,导
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影响就学中之高级中等(含)以上学校之在学学生(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学、空中大学附设行
政专校及空中商专)。
二、申请条件及济助原则:
(一)限急难变故发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且同一项变故发生之一年内以济助一次为限。
(二)学校校内已核予急难救助金后,仍需救(济)助者,由学校核转送本会(每年一~十一月随时受理)申请。
说 明:
一、适用对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者死亡、罹患重大伤病、失踪、入狱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稳定经济来源,导
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影响就学中之高级中等(含)以上学校之在学学生(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学、空中大学附设行
政专校及空中商专)。
二、申请条件及济助原则:
(一)限急难变故发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且同一项变故发生之一年内以济助一次为限。
(二)学校校内已核予急难救助金后,仍需救(济)助者,由学校核转送本会(每年一~十一月随时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