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學期『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萬元』
1.「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教育部預於112-2學期起,每學期減免學雜費計新臺幣1.75萬元(不包括碩、博士班學生及延修生),學生免提出申請,由學校直接在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
2.「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註一)」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且同一教育階段補助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減免,若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申請者,須繳回原已補助金額。
註一: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
若要放棄行政院1.75萬補助,請至【學生資訊系統-各項申請-放棄行政院1.75萬補助切結。 填妥送出即可,系統會自動更新繳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