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對象及資格: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含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但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物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僑務委員會查證。
-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3. 檢附文件:
-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附件一)、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標準表(附件二)、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一年級免成績證明)。
- 轉學僑生另附轉學證明。
- 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