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平權、減輕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讓學生能更適性選擇校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雜費,係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學費及雜費,並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項目核算。
三、減免學雜費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本國籍學生。
(二)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三)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包括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包括二專、五專後二年)學生。
符合前項減免資格者,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繳納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四、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予減免。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不在此限。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
五、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如下:
(一)日間學制:每人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至多減免至零元為止。
(二)進修學制:減免學分費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學期至多減免學雜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進修學制採學雜費收費者,依前款之減免金額辦理。學校依學生學籍資料審查其資格,符合減免資格者,由學校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後再予退費。
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開退費金額應以學生減免後實際繳納之學雜費計算。
七、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差額,不予追繳。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複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
(一)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二)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但就讀學士後學系及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八、本部得依學校學生人數,酌予補助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其配套措施衍生之經常門經費,每年度補助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一萬人以上: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三)二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未滿二千人:新臺幣十五萬元。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部得按各校學生人數及第五點減免金額,先行預撥所需經費予學校,每年度預撥經費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本部得依當年度經費編列及學校實際情況等彈性調整。學校應依學生實際減免之學雜費差額及前點所定之補助經費,於每年依本部通知期程,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覈實向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十、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依本部通知時程辦理前一年度經費核結事宜,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本部。相關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其憑證應專冊裝訂,銷毀應依會計法與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到校查核帳目。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