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畢業後運用下列兩種管道申請留臺工作:
(一)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現行外國人才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包括: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學校教師;
4、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藝術及演藝工作。
依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僑
外生畢業後若符合上述工作資格條件,均可依規定申請。
(二)依「評點制」申請:來臺求學且畢業的僑外生,經我國政府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及語言與生活據
一定程度了解,允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在臺工作,政府自103年7月3日起新增「評點制」,該制度不再以聘僱薪
資作為單一要求,而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8項
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