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鼓勵學校提高僑生國語文及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研習,並能如期完成學業,配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2024-09-04
  • 陳逸倪
一、補助對象:
  經學校認定有僑生須參加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輔導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學業輔導: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補助比率依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教師鐘點費依現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2、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費為限。
  3、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十人者,每班(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元;十人以上者,每班(科)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參加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僑生均應繳交學分費,收費基準依各校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輔導費用,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報請本部核實補助其差額。
 (三)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三、申請作業:
 (一)各校一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者,及二年級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學校得辦理僑生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二)學校應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時間表、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鐘點費、申請補助業務費)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學業輔導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前報本部;寒暑假期課業輔導應於開班前報本部,未依規定時間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