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务委员会-113学年度第1学期原住民学生奖学金

  • 2024-08-07
  • 蔡宗勳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原住民学生奖学金发放作业要点」办理。
 二、前揭要点发放作业摘略如下:
  (一)申请资格:凡设籍本市4个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现就读国内各公(私)立大专院校(含研究所硕士班、博士
    班) 、高中职、国民中学(以下简称国中)之在学日间部学生 ,具有正式学籍者得申请本项奖学金。
  (二)补助对象及发放标准:
   1、清寒学生奖学金:前一学期之各科成绩符合第1款标准且家境清寒符合第2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请:
    (1)成绩标准:学业成绩或健体艺文综合领域平均在60 分上,国中、高中职及大专院校一年级新生于第1学期
      无成绩证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请(若能提供毕业学期之成绩单且申请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限)。
    (2)家境清寒标准:
 甲、符合社会救助法之低收入户者或中低收入户者。
 乙、父母其中一方因失业,致生活困难无力教养者。
 丙、父母离异而负教养责任之一方无力抚育者。
 丁、父母一方亡故,而监护人无力教养者。
 戊、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难无力教养者。
 己、家庭突逢变故者。
    (3)前项第(甲)小目应检附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 明,其馀各小目应检附就读学校班级导师填具家庭状
       况访视表并签名证明。
   2、优秀学生奖学金:需前一学期之成绩达到下列标准:学 业成绩:高中职及大专院校(含研究所硕士班、博士
     班) 学生平均75分以上,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国中组75分以上,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请。
   3、启明、启聪学校学生成绩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请。
 三、实施措施:
  (一)申请方式:
   1、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请(前一学期成绩为准)。
   2、符合资格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就读学校初审后 (免备文)送本会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3、国中或高中(职)毕业学生,如升高中(职)或大专院校之 案件,请原毕业学校提供成绩单证明,由现今就读
     学校 协助提出申请。
  (二)缴验证件:
   1、申请书1份(格式如附件1)。
   2、学生证影本或就读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书1份。
   3、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受款人须学生本人 )。
   4、切结书(格式如附2)。
   5、领据(格式如附3)。
   6、申请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
   7、学生成绩证明单正本或影本(由就读学校证明影本与正 本相符)1份。
   8、低收入户证明或中低收入户证明或就读学校班级导师填 具家庭状况访视表(格式如附件4)。
   9、原住民学生奖学金申请学生清册(由校方填具)(格式如附件5)。
 四、请贵校依上开规定时程提出申请,依序排列俾利本会办理审 核及拨款作业。旨揭作业法规及相关表件,可至本
   会官网( http://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务-各项福利措施下载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