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条文更新

为简化侨外学生申请工作许可作业程序,劳动部修正发布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将就读于公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学生、就读于公私立高中以上学校之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工作许可期间由「最长为6个月」修正为「最长为1年」。 

现行侨外生申请工作许可,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侨外学生于每学年第1学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间申请工作许可者,其许可期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检附经学校(注册组)加盖申请期间次学年第1学期注册章之学生证影本或提供注册证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许可期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规定之限制(例如:侨外学生完成113学年第1学期注册后,于113年11月30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114年9月30日。又侨外学生于114年7月31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期间最长原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114年9月30日,如侨外学生同时检附114学年第1学期注册证明,经于114年8月10日核发工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应自许可日起核发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来台学习语言课程之华语生,则依申请当期注册期间为工作许可期间。
  (二)工作许可因休学、退学、毕业、语文学习或技术训练阶段性课程结束,失其效力。故不得再持该工作许可从事工作,否则涉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之规定。
  (三)现行侨外学生申请工作许可,依规定应采网络传输方式,并透过「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申办网」办理,所须应备文件、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可至该部劳动力发展署建置的「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查询(网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四)为利侨外学生了解本次修正申请工作许可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以利后续简化工作许可程序作业,请向校内相关学生确实宣导,俾维护学生工读权益。

另有上述未提及之条文更动部分,请参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