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教育平权、减轻私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让学生能更适性选择校系,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学杂费,系指依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第二条所定之学费及杂费,并得以学分费、学分学杂费、学杂费基数或其他性质相当之给付项目核算。
三、减免学杂费对象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本国籍学生。
(二)就读国内学校具有学籍之学生。
(三)于修业年限内之学士班(包括学士后学系)及副学士班(包括二专、五专后二年)学生。
符合前项减免资格者,因延长修业年限、重修或补修缴纳之学杂费,不予减免。
四、已获政府其他相关学杂费减免、补助或与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者,不予减免。但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助学金,不在此限。学生于同一学期已获政府其他相关学杂费减免、补助、或与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者,经学校以书面通知缴回,而届期仍未缴回者,学校得以该学生次一学期之学杂费减免金额抵销。
五、学生学杂费减免金额如下:
(一)日间学制:每人每学期减免学杂费新台币一万七千五百元,至多减免至零元为止。
(二)进修学制:减免学分费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学期至多减免学杂费新台币一万七千五百元;进修学制采学杂费收费者,依前款之减免金额办理。学校依学生学籍资料审查其资格,符合减免资格者,由学校于学生注册时迳予减免,不得要求学生先行缴费后再予退费。
六、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就学而离校,应依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比率办理退费;前开退费金额应以学生减免后实际缴纳之学杂费计算。
七、学生于学期中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当学期已减免之学杂费差额,不予追缴。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复减免;已减免者,学校应追缴之:
(一)转学(系)、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后重读、复学或再行入学所就读之相当学期、年级已减免者。
(二)已取得专科以上教育阶段之学位再行修读同级学位,或同时修读二个以上同级学位者。但就读学士后学系及学士后相关课程且授予学位者,不在此限。
八、本部得依学校学生人数,酌予补助学校办理学杂费减免及其配套措施衍生之经常门经费,每年度补助标准及额度如下:
(一)一万人以上:新台币六十万元。
(二)五千人以上未满一万人:新台币四十五万元。
(三)二千人以上未满五千人:新台币三十万元。
(四)未满二千人:新台币十五万元。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本部得按各校学生人数及第五点减免金额,先行预拨所需经费予学校,每年度预拨经费以分二期拨付为原则,本部得依当年度经费编列及学校实际情况等弹性调整。学校应依学生实际减免之学杂费差额及前点所定之补助经费,于每年依本部通知期程,备文掣据连同核销一览表一式三份,覈实向本部请拨补助经费。
十、学校应于每年一月,依本部通知时程办理前一年度经费核结事宜,其賸馀款应全数缴回本部。相关原始凭证采就地审计办理,其凭证应专册装订,销毁应依会计法与政府会计凭证保管调案及销毁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十一、本部得并同学校相关经费补助案,到校查核帐目。
十二、本要点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及教育部补(捐)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