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修正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审查标准部分条文及第5条之一附表与雇主申请聘僱第一类外国人其他应备文件,开放外国人在台得从事社会工作师(社工师)工作,相关资格规范。

  • 2024-07-15
  • 陈逸倪
一、
(一)工作内容:从事社会工作师工作。
(二)外国人资格:符合审查标准第5条规定资格之一或第5条之1(侨外生评点制)规定,且应取得社工师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社工师证书。
(三)雇主资格:应聘有专职社工师或具社会工作专业背景之专职社会工作相关人员一名以上,并为具备实习制度之
   下列社工师法定执业登记处所之一:
   1、公立及私立各大专校院、中学或小学。
   2、经立案之民间社会福利、劳工、司法或卫生机关(构)。
   3、经立案之团体,其章程内容以社会工作、社会福利为主要宗旨或任务。
   4、公立及私立各大专校院、中学或小学。
   5、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鑑合格之机构。
   6、其他社工师之法定执业登记处所。
二、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人从事社工师工作,需透过劳动部「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申办网」申办,登打相关申请资讯,并检附单位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雇主资格证明文件(社工师法定执业登记处所证明、订有社会工作实习计画等         相关规定或与大专校院社会工作系所签订合作契约证明文件及与具有社工师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系所学历并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教学经验之专职社会工作人员签订之劳动契约证明文件)、外国人护照、聘僱契约、外国人学经           历证明、社工师证书影本等文件等,又倘文件齐备,该部将于收文日起7个工作天核发工作许可。
三、另相关申请资格及应备文件可至劳动部「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网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查询,或迳洽该部(电话: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