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修正规定公告

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 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第二点修正规 定 二、申请文件效期:

(一)申请人应检附申请日前最近九十日内之求才证明书、已依本办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验章之本国看护工名册或护理人员名册正本、经直辖市或县(市)渔业主管机关验章之箱网养殖合夥人及受僱劳工名册。
(二)申请人于本标准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申请特定制程 认定者,应检附申请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 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认定制造业特定制程行业之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依本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请聘僱外国人从事中阶技术 屠宰工作者,应检附申请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认定屠宰业之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依本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请聘僱外国人从事中阶技术 外展农务工作者,应检附申请日前最近九十日内经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核定外展农务服务计画书之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依本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请聘僱外国人从事中阶技术 农业工作者,应检附申请日前最近九十日内经中央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认定农业之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符合本标准第四十七条之一所定雇主资格,依第六十一 条规定申请聘僱外国人从事中阶技术营造工作者,应检附申请 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内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第四 1 十七条之一附表九之一规定之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