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所得120万以上,无兄弟姊妹及子女:不可申贷※
依据教育部最新修正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本贷款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总额为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以下、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受传染病疫情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有贷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总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且学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已成年就读下列经各级主管机关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学校,且具正式学籍者:
1、公私立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
2、符合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3、有固定修业年限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进修学校。
4、无固定修业年限之专科以上进修学院(校)。
- 家庭年所得总额(包括分离课税所得),其计算方式如下:
一、学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与其法定代理人合计。
(二)已成年:与其父母合计。
二、学生已婚者:与其配偶合计。
三、学生离婚或配偶死亡者:为其本人之所得总额。
前项第一款学生因父母离婚、遗弃或其他特殊因素,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计显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并检具相关文件资料,经学校审查认定后,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计。
第一项家庭年所得总额,以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资料为准,由学校将学生申请之相关资料报中央主管机关,经中央主管机关汇总送该中心查调后,将查调结果转知各校。
学生对前项查调结果有疑义者,得向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送学校,由学校审定之。
申请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海外研修费贷款者,除应符合第一项规定外,并应为中央主管机关学海飞飏或学海惜珠之获奖学生,或学校依大学法第二十九条及学则规定核准同时在国内外大学修读学位之学生。
申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生活费贷款者,应为经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核定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受传染病疫情影响,经学校认定有贷款必要之学生。
▲家庭年所得应列计对象:
| 学生未成年 | 学生已成年 | |
| 学生未婚 | 学生与其法定代理人合计。 | 学生与其父、母合计;父母均死亡者仅列计本人。 (父母离婚、遗弃或其他特殊因素得仅列计其中一方) |
| 学生已婚 | 与配偶合计 。 | |
| 学生离婚或配偶死亡 | 本人之所得总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