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军人与补充兵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处理规定」修正发布

后备军人与补充兵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处理规定第八点修正规定
八、一般规定:
(一)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之公告、宣传事宜,由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后备指挥部辅导各县(市)后备指挥部或金门、连江后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利用大众传播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扩大宣传,各县(市)后备指挥部或服务中心应协调地方政府适时配合办理宣导。
(二)不依规定期限或程序申办者,受理机关得予驳回。但原因发生于规定期限之后者,应于原因发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检具有关证件申请之。申请应备文件或其程序不完备或不符规定程序而得补正者,受理机关应通知其于七日内补正,不依期限补正或补正不完备者,驳回其申请。
(三)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申办案件,均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查转陈工作,以利整体作业,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督导所属办理相关作业。
(四)后备军人与补充兵申请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时,有关年龄之计算标准,依征兵规则规定办理。
(五)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核准案件,县(市)后备指挥部应确实传输主档登注,以利管理及要员选充作业。
(六)负责缓召、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业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致影响申请人权益者,依推行兵役事务应行宣传招募慰劳及奖惩办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检讨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