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学贷款请学生学期注册前、离校时宣导就学贷款相关注意事项

主   旨:重申为建立学生正确信用观念,请贵校于学生于学期注册前、离校时宣导就学贷款相关注意事项,请依说
      明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行政院115年6月24日院授教青字第1150000002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于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其中第8项措施为「学贷利息再调降」方
   案,自115年8月1日起实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学生负担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贷资格的学生,在学期间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负担。
  (二)措施二:原宽限期1年,延长至毕业(休退学、服义务兵役、教育实习)后2年再开始还款。
  (三)措施三:毕业后开始还款的学生,学贷利率1%由政府负担,原学生负担利率为1.775%,调降至0.775%。
 三、承上,有关学校及学生办理就学贷款程序及宣导事项:
  (一)学生于同一教育阶段首次办理就学贷款对保时,应于指定期间内(原则第1学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第2
    学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实际期间依各学校规定),偕同其保证人并携带相关文件亲赴承贷银行完成对
    保程序;未成年学生并应另邀同法定代理人一并到场办理。
  (二)学生完成对保后,相关资料交回学校,由贵校汇整需查调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之对象,并于指定期间内(第1
    学期:每年10月31日前、第2学期: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上传至本部「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
    汇报系统」完成所得调查,逾期最后截止日本部将不予受理网络汇报。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包括分离课税所
    得)之计算方式如下:
   1、学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与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合并计算。
    (2)已成年者:与其父母之所得合并计算。
   2、学生已婚者:与其配偶之所得合并计算。
   3、学生离婚或配偶死亡者:以其本人之所得总额为计算基础。
   4、学生因父母离婚、遗弃或其他特殊因素,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并计算显失公平者,得叙明理由并检具相关
     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认定后,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得免予合并计算。
  (三)经查调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为新台币(以下同)120万元以下;或120万元以上者,学生提交至少1位未成年或
    已成年且在学阶段之兄弟姊妹、子女相关资料,皆符合申贷资格,在学期间利息由政府负担。
  (四)学生于毕业(休退学、服义务兵役、教育实习)后2年届满始开始还款,学生应负担利率调降至0.775%。倘学
    生有还款困难,请贵校加强宣导学生届时善用各项宽缓措施(例如缓缴本息、只缴息不还本、延长还款年限等
    ),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贷款逾期致留有信用不良纪录。
 四、本部除推动就学贷款相关措施外,亦透过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免学费政策、学杂费减免、不利处境学生助学计画
   助学金、拉近方案等多元协助措施,减轻学生及其家庭就学负担,协助学生安心就学。前开各类助学措施之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申请资格、补助范围及办理方式,请迳至本部圆梦助学网参阅(https://www.edu.tw/helpdr
   eams/Default.aspx),并转知学生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