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就业服务法」第43条、第68条规定略以,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台从事工作,违者处新台币3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同法第50条规定略以,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除寒暑假外
,每星期工作时间最长为20小时;另经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如有休学、退学等丧失学籍情况即失效。
二、次依「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2条及第2-1条规定略以
,外国人申请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者,于申请日前3年内,不得有未经许可从事工作之
情事。
三、敬请贵校加强向学生宣导在学期间如有工读需求,或毕业后有留台工作意愿,应向劳动部申请并取得许可后,始
得在台从事工作,以免违法我国「就业服务法」相关规定,影响后续在台工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