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

  • 2025-02-18
  • 陈小姐
劳动部指定调酒工作为「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并自公布日生效,案内公告外国人从事调酒工作相关规定如下:
(一)工作内容:
   1、酒类及无酒精鸡尾酒调制。
   2、酒类与鸡尾酒相关技术指导及人才训练。
   3、酒单设计及菜单搭配。
   4、酒吧管理及营运之教学顾问。
   5、顾客服务、体验及设计。
  (二)外国人资格条件:
   1、须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下称本标准)」第5
     条及第8条规定。
   2、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曾于酒吧或餐厅,从事调酒工作2年以上之经验。
    (2)曾获国际性个人调酒比赛奖项(奖项详劳动部公告附表)。
    (3)曾于获得国际性奖项之酒吧或餐厅,从事调酒工作或担任吧台主管,且工作经验1年以上(奖项详劳动部公
      告附表)。
  (三)雇主资格条件:
   1、符合本标准第36条规定,并取得饭店、餐厅或酒吧营业登记之相关证明。
   2、符合本标准第37条规定。
 三、本案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重要讯息,请协助向侨生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