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劳动部本(113)年6月14日劳动发管字第1130509126D号函办理。
二、旨揭「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部分条文及第5条之1附表,业经劳动部于本年6月14日以劳动发事字第1130509126号令修正发布,本次修正重点为:
(一)增订社会工作师工作为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并明定外国人及雇主之资格条件。
(二)增订有价证券、期货事业及金融事业工作为财税金融服务工作内容。
(三)增订调度、督导等工作为制造业工作内容。
(四)修正毕业侨外生留台工作评点表,增列采计实习经验,并调整在校就读期间领取政府提供奖学金之分项配分及
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