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简化侨外生申请工作许可作业程序,劳动部修正发布旨揭条文,将就读于公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就读于公私立高中以上学校之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下称侨外生)在学期间申请工作许可期间由「最为6个月」修正为「最长为1年」,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侨外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间申请工作许可者,其许可期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检附经学校(注册组)加盖申请期间次学年第一学期注册章之学生证影本或提供注册证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许可期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规定之限制,例如:侨外生完成本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后,于本年11月30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114年9月30日。
(二)又侨外生于114年7月31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期间最长原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同年9月30日,如侨外生同时检附114学年第一学期注册证明,经于114年8月10日核发工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应自许可日起核发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来台学习语言课程之外国留学生,则依申请当期注册期间为工作许可期间。
(三)工作许可因休学、退学、毕业、语文学习或技术训练阶段性课程结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该工作许可从事工作,否则涉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之规定。
(四)现行侨外生申请工作许可,依规定应采网络传输方式,并透过「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申办网」办理,所须应备文件、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可至该部劳动力发展署「外国人在台 工作服务网 」查 询(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二、本案事涉在学侨生工读规定,请协助向侨生广宣。另相关申请资格及应备文件可至劳动部「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查询,或迳洽该部(电话: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