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经学校认定有侨生须参加学业辅导或寒暑假期辅导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二、补助原则及基准:
(一)学业辅导:除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学校之补助比率依第三款规定办理外,以全额补助为原则;其补助项目如下:
1、教师钟点费依现行教师钟点费支给标准办理。
2、教师钟点费衍生之二代健保补充保费,以补助投保单位负担之补充保费为限。
3、业务费(包括补充教材、印刷及杂支等费用)每期每班(科)不足十人者,每班(科)核定计画额度为新台币一千元;十人以上者,每班(科)为新台币二千元。
(二)寒暑假期课业辅导:参加寒暑假期课业辅导侨生均应缴交学分费,收费基准依各校规定办理。各校所收辅导费用,不得支用于其他项目,有不敷钟点费之开支,得报请本部核实补助其差额。
(三)受补助学校为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学校,其补助比率应依地方财力等级级次,依下列规定办理,不足部分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自筹:
1、财力级次第一级者,补助比率不得超过核定计画经费百分之五十。
2、财力级次第二级者,补助比率不得超过核定计画经费百分之六十。
3、财力级次第三级者,补助比率不得超过核定计画经费百分之七十。
4、财力级次第四级者,补助比率不得超过核定计画经费百分之八十。
5、财力级次第五级者,补助比率不得超过核定计画经费百分之九十。
三、申请作业:
(一)各校一年级新侨生之基本学科经测验或考查程度较差者,及二年级以上侨生基本学科不及格者,学校得办理侨生学业辅导或寒暑假期课业辅导。
(二)学校应检具实施计画(含开设辅导科目、各科班数、各班人数、全期授课周数、每周授课时数、各科参加侨生名册、任课教师职别、姓名、授课时间表、本部补助计画项目经费申请表、申请补助钟点费、申请补助业务费)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学业辅导应于每年三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前报本部;寒暑假期课业辅导应于开班前报本部,未依规定时间申请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