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之1、第37条修正条文之发布令影本及修正规定各乙份。

  • 2024-08-08
  • 陈逸倪
一、依据劳动部本(113)年8月1日劳动发管字第1130511468D号函办理。

二、旨揭「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之1、第37条,业经劳动部于本年8月1日以劳动发事字第1130511468号令修正发布,本次修正重点为:
  (一)取消侨外生评点制公告之人数数额。
  (二)因应产业环境变动,为利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进用人才弹性,协助聘僱外国专业人才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新增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认定后,得不受社团法人社员人数或财团法人设立基金及 业务支出费用金额规定。

三、本案发布令及修正规定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